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结合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根据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4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6万元;
挂靠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作为理事长单位,包括其所属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每年缴纳会费90万元;
代表政府、高等院校、(学)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单位免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培训、科技服务等活动;
(二)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论文集、学术报告,翻译国内外技术资料,进行学会信息化建设;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助和培养科技人才;
(四)举办科技工作者之家活动;
(五)实施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谁收费、谁管理、谁服务”的原则办理。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的会费由本会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
(二)会员交缴的会费,应按照《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的规定,用于与学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五年的会费;单位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二)每年第二季度末为当年缴费的最后期限;
(三)会员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给予警告,如警告后三个月仍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