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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ENAN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HA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电机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本会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电机工程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会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办事机构设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编辑出版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电机工程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电机工程技术领域的项目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四)开展电机工程领域的培训。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机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传播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信息。
  (六)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评价、电力安全评价、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电机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影响;
  (四)单位会员:在电机工程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机工程领域相关的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校、管理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具有电机工程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办事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申请书、身份证、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学位学历证明等;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信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分支机构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代表机构变更或脱离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河南省科协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挂靠单位对本会代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其编制内的本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本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本会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党支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