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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  发布日期:2019-10-09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八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电力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人才成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发〔1999〕265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豫政办〔2019〕32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设立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在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电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和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六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按如下分类评审: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开发项目;
  2.新技术集成项目;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4.社会公益项目;
  5.重大工程项目。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
  1.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2.河南省电机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奖。
  第七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只给予荣誉奖励。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不设奖励等级,获奖者只给予荣誉奖励。
  第八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16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5名获奖者。其中:“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0名,“河南省电机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奖”不超过15名。
  第九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如下方面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技术开发项目: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2.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中,积极推进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社会公益项目: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评审范围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科普类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和科普翻译作品等不列入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科普项目的奖励范围。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授予为电力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实践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项目经过两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
  1.候选人应是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会员且入会一年以上,具有“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诚信、客观公正”的学术道德与学风;
  2.在河南省电力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
  3.长期从事电力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或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2.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其他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大,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较高比例,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相当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一定比例,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重大,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明显,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经部分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5.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或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
  1.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取得重要发现、发明或科研成果,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实践、教学中做出重要贡献;对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长期活跃在科技前沿,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具有良好的学术或社会影响。可评为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2.河南省电机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奖
  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或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实践、教学中做出一定成绩;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活跃在科技前沿,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或社会影响;推荐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者。可评为河南省电机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是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负责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会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事项和拟授奖项目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及其调查处理意见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承担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1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承担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七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组织推荐:
  (一)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理事单位;
  (二)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程序如下: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但属于是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全部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如果是推荐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通过推荐单位逐级推荐;如果是推荐单位受益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通过推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
  候选人按其隶属关系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在拟推荐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前,应当征得该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由秘书处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秘书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在推荐时提出书面回避请求。每个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候选项目和候选人不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和候选人,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对于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已推荐过或曾获过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再次推荐。
  已获得过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河南省电机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奖的,同一奖项原则上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且为主要技术创新点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常务理事会审定的评审程序。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实行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常务理事会审定的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为:
  (一)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
  1.秘书处将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
  2.专业评审组初评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3.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并有权改变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必要时,秘书处可以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提交的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有关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4.常务理事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常务理事会有权改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
  1.秘书处将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以打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3.常务理事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常务理事会有权改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常务理事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或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各奖项的评定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河南省电力科技人物奖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参与形式审查、初评、评审工作的委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
  拟授奖项目和拟获奖人的相关信息在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秘书处署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秘书处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候选人的科学技术贡献,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秘书处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秘书处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秘书处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拖延。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和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常务理事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授奖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由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负责发布奖励通报。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向各推荐单位或经推荐单位同意直接向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发放获奖证书,向主要完成人发放获奖证书和奖金;向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人物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负责筹集。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择优推荐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等更高奖项。
  第四十六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推荐河南省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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