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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来源: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  发布日期:2017-01-05
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八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科协、河南省科协等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结合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和指导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委会是依据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技术领域业务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专委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本会授权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专委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且该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不重复;
  (四)能独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委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专委会应由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附议,共同向本会提交设立专委会申请报告;
  (二)本会秘书处负责将专委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意设立的专委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并在半年内完成专委会的筹建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本会设立的专委会全称为“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专委会变更和注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变更和注销。
  (一)由于学科发展和专业演化使专委会的设立不再合理,或需要与其他专委会合并或撤销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任内委员要求解散的;
  (三)专委会无故两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不能履行本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
第三章 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科发展研究,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与策略,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或专业的中长期学术交流活动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为本专业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规划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科技评价以及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优秀论文、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并负责管理所属学组。
  第九条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5%,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或秘书2-3名。专委会成员数(仅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十条专委会委员的产生和基本条件
  (一)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会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开展专委会工作的条件;
  (二)学术上有造诣,科技成果突出,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委员构成应考虑专业分布、地区分布、所在企业等各方面因素,并确保有一定数量来自高校的成员。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1人,秘书处所在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五)委员一般由专委会推选产生,专委会设立时可由学术带头人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选举表决产生,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委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由本会聘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的学术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能领导专委会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三)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专业和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专委会委员任期管理与换届规定
  (一)专委会每届任期4年,应按期换届。专委会需提前10日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报告或方案,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按照本会专委会换届工作流程启动换届工作;
  (二)专委会成员每次换届调整一般不少于1/3;
  (三)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专委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两个专委会担任职务。
  第十三条专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
  (一)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部分委员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成员总数的1/3;
  2.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3.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二)委员、秘书长调整申请可由专委会提出、本人提出或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提出;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专委会学组建设和管理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开展活动需要,专委会可自行设立若干学组,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报备。专委会应充分发挥学组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的学术活动;
  (二)专委会学组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学术秘书1~2人。学组成员优先在专委会委员中选聘,也可适当选聘委员之外的专家、学者。
  (三)学组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遵守本会及专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委会所在单位
  (一)专委会至少有一家明确的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对专委会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二)所在单位可由专委会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提出,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由专委会提出、所在单位或本会提出调整意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和协调专委会设立、任期内调整和换届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专委会委员聘任等事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合同、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合同、公文的审核、归档、备案等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
  (一)专委会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任何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合同等。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学术活动相关业务的洽谈和合同条款的拟定;
  (二)专委会代表本会签订合同时,所有合同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专委会要充分调查和核实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文本应选用国家或行业部门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公文管理
  (一)专委会各类发文均经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发,加盖本会印章;
  (二)专委会发文应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三)专委会发文应坚持精简原则,讲求必要性和实效性,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专委会学术活动要体现本会宗旨和任务,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力戒"四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专委会要加强学术活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活动计划的申报、审批制度。按照本会要求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学术工作计划,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专委会应严格按照发布的年度学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如需调整,应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提前1个月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计划外的学术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本会秘书处申报,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科交叉,本会鼓励专委会开展跨专业、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可联合其他学术组织、高校及企业共同组织学术活动,但须经本会秘书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和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专委会如需开展某专业技术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可由专委会提出学术活动方案,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由专委会主办、承办、协办或技术支持的方式组织召开。未经本会批准,专委会不得擅自对外申办和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术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避免片面追求参加人数,要统筹考虑会议规模、经费开支和预期效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专委会组织学术活动,要做好前期策划,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专委会应提前一个月将组织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本会秘书处。专委会应及时做好活动总结、成果提炼和新闻宣传工作,并在会后15日内提交活动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术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活动、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二十八条学术活动的招商、现场策划、会场设计、搭建等服务性工作如有需要可由本会招标确定会务公司,具体招标工作由本会或经本会授权由专委会组织执行,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应注明“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未经批准,活动名称不得单独冠以“全国”、“全省”、“河南省”等字样。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专委会经费与财务管理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委会主任委员是专委会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委会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号。
  第三十三条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要提前做好预算,并纳入本会的预算管理,活动经费做到合理支出,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本会每年组织优秀专委会和单项工作评优活动,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委会。
  第三十五条优秀专委会评选通过综合考察专委会在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和政府事务、服务科技工作者、组织建设、对学会贡献度等方面的成绩。单项活动奖项由本会提出,奖励在某项工作上表现突出的专委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处牵头组织优秀专委会和单项工作评优工作。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评选结果的复核和对举报、异议的复议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本会八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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